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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2年03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9-03-26 | 25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办发〔2019〕8号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9-03-11生效时间:2019-03-11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及信用度好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信、国资、商务、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列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落实信用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风险补偿政策,加快建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实缴资本超过10亿元的新设地方融资担保公司,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住房置业担保公司除外),按新增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融资担保公司形成的成都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代偿,按实际代偿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再担保公司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代偿按实际代偿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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