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企对接联络员。立足企业发展需要,协助做好与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对接衔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争取支持。
(三)项目工作辅导员。根据国省市项目申报要求,辅导企业开展项目储备、包装,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四)研发转化推进员。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技术路线,指导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产出专利和成果,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企业党建指导员。选派的中共党员高企特派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指导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组织功能,开展党建及各类创新活动,凝聚企业创新发展合力。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九条 选派程序如下:
(一)建立高企特派员数据库。市科技局发布高企特派员征集通知,科技人员提出申请,派出单位同意,市科技局审核,建立广元市高企特派员数据库。
(二)征集企业需求。市科技局面向企业征集科技特派员需求,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核,并报市科技局。
(三)需求匹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需求和科技特派员意向,组织开展双向对接,初步提出匹配名单。
(四)确定选派名单。由市科技局牵头,与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商确定拟选派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选派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选派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签订工作任务书并发放聘书,高企特派员按照工作任务书到企开展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高企特派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定期召开高企特派员服务企业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高企特派员应按照工作任务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和日常信息宣传工作,每半年向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6条。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高企特派员管理,日常管理以属地科技部门为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到岗服务、任务完成、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高企特派员与派驻企业确认无法履行工作任务的,报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可协商解除。
第六章 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