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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8-05 | 1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党群人事部门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现将《广元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广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日


附件:

广元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doc



广元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助力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元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广元市支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高企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拔,经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认定,派驻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高企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高企特派员选派根据需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一”等形式,原则上一年一聘,到期后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继续选派。

第二章 选派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高企特派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派。

第六条 选派条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计划)入选者或具有与科技服务相关认证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科研诚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相关政策,具有履职的专业知识、研发转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能帮助企业解决创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派驻企业为在广元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高企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科技政策宣讲员。宣传解读国省市科技创新政策,指导企业用好科技优惠政策。重点宣讲科研项目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发展、科技金融等政策并推动落实。

(二)政企对接联络员。立足企业发展需要,协助做好与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对接衔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争取支持。

(三)项目工作辅导员。根据国省市项目申报要求,辅导企业开展项目储备、包装,协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四)研发转化推进员。协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和技术路线,指导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产出专利和成果,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企业党建指导员。选派的中共党员高企特派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指导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完善组织功能,开展党建及各类创新活动,凝聚企业创新发展合力。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九条 选派程序如下:

(一)建立高企特派员数据库。市科技局发布高企特派员征集通知,科技人员提出申请,派出单位同意,市科技局审核,建立广元市高企特派员数据库。

(二)征集企业需求。市科技局面向企业征集科技特派员需求,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初核,并报市科技局。

(三)需求匹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需求和科技特派员意向,组织开展双向对接,初步提出匹配名单。

(四)确定选派名单。由市科技局牵头,与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商确定拟选派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选派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选派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签订工作任务书并发放聘书,高企特派员按照工作任务书到企开展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市高企特派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定期召开高企特派员服务企业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高企特派员应按照工作任务书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同时做好服务记录和日常信息宣传工作,每半年向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6条。

第十二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高企特派员管理,日常管理以属地科技部门为主。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到岗服务、任务完成、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高企特派员与派驻企业确认无法履行工作任务的,报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可协商解除。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入驻结束时,高企特派员按照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要求报送年度考核材料,并接受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实绩和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工作补助经费的依据。评为优秀等次发放1.2万元工作补助,优秀名额不超过总人数20%;评为良好的发放1万元工作补助;评为合格的发放0.8万元工作补助;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工作补助且下一年度不再续聘。

第十六条 高企特派员对年度考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和待遇,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高企特派员,下一年可优先续聘。在职称评定、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计划)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高企特派员工作补助通过后补助形式从市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划拨至高企特派员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税费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补助用于高企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解释。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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