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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05-06 | 2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二、推广交子金融“5+2”平台
推广科创通、盈创动力、农贷通、天府融通、创富天府、地方金融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涵盖中小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体系,畅通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获取渠道,释放各平台协同服务能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十三、完善科技投资服务平台
加快成都科技服务集团发展,培育涵盖“创业投资服务”“技术转移与创业孵化服务”“综合科技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创业投资品牌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十四、壮大政府创投引导资(基)金规模
发挥成都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引导资(基)金引导作用,分期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建立市、区(市)县联动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引导基金、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级引导基金支持,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稳步提升政府引导基金规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新经济委,各区(市)县政府]
十五、构建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激励机制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可低至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允许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分阶段让利退出,在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退出的,可以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退出的,可以按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我市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允许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最高50%奖励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新经济委、市金融监管局)
十六、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和回报水平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体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备案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骨干持股,持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30%。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与社会优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管理团队可以通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间接持有创业企业股权,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核心人员(国有创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团队)在投资创业企业项目时以自有资金强制跟投,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普通员工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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