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2日
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登记机关)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成都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履行企业登记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审查标准)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功能定位)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
第七条 (放宽条件)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登记:
(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
(二)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三)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有关部门对设立分支机构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四)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五)探索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参照成都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拟制有关实施方案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