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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7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06-30 | 2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  
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信息公示)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对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其他)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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