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救济途径)
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信息公示)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成都)——成都信用网对企业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公示。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其他)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