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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7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0-06-30 | 2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自有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借用)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学校校产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等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商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商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纳入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的军队房地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六)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明确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规划和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监管和执法职责) 
 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定配套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利用非(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城管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城管、生态环境、卫健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由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四)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五)对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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