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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1-02 | 3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条(摘牌退出)
社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社会企业资格并在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
(一)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徇私舞弊。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移出。
(四)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自愿放弃社会企业资格。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信息达2次以上。
(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后,经评估社会目标发生漂移。
第三十一条(社会目标漂移)
社会企业经评估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社会目标发生漂移。
(一)发生较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严重损害利益相关方利益,该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三)连续两年用于社会企业章程所载社会目标的投入,占当年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比例低于社会企业章程所载的比例。
(四)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
(五)经评估发现其他不符合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标准,需要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构建生态系统

第三十二条(社会参与)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社会企业或社会企业项目。支持各党派及社会团体中有志于可持续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投资创办社会企业。支持科研人员以科技创新和科技应用投入社会服务领域开展社会创新创业。支持国有龙头企业、行业骨干企业、上市公司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资或合作开展社会企业项目,适时设立社会企业子公司。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影响力投资等方式,支持优秀社会企业和品牌项目做大做强。鼓励社会组织、物业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关注社会创新,提升商业模式,转型发展为社会企业。
第三十三条(社区社会企业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社区以特别法人身份创办社区社会企业,充分挖掘社区资源禀赋,围绕社区治理、居民需要,开展社会企业项目经营。完善社区社会企业发展的促进措施和监管办法,支持社区社会企业运用市场机制,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企业或社会企业项目,打造社会企业聚集型社区。通过举办社会企业推介会等方式,推动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落地社区。
第三十四条(孵化服务)
完善市、区(市)县、街道(镇)、社区(村)四级联动的社会企业孵化培育机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立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基地,提供信息交流、能力提升、场地支持、金融支持、资源链接等孵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设)
支持成立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党建引领、维护行业权益、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研究、培育行业人才、提供行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促进会制定并申报社会企业行业标准,适时举办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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