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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1-02 | 33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分级评审)
成都市社会企业实行两级认定制度。对初次参加评审并符合认定标准的机构,可认定为成都市社会企业。对申请复审且有效期内发展良好、规模化迅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的成都市社会企业,可认定为成都市金牌社会企业。

第三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发展重点)
优先培育发展社会企业的行业领域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援助、扶贫帮困、养老助老、助残救孤、医疗救助、妇女儿童成长发展等基本民生服务项目,社区环境保护、垃圾分类、食品安全、物业服务等居民生活服务项目,社区文化、社区教育、卫生科普、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项目,面向农民的普惠性小额信贷、农业经济合作等乡村振兴项目,以及开展碳中和、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地修复、社会创新支持等新经济项目。
第十六条(发现机制)
各级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建立观察社会企业发现机制,充分发掘各自行业领域(区域)存在的具有创新商业模式、行业引领地位且深受社区居民认可的企业,鼓励其参与社会企业认定,推动其在社区规模化复制。
第十七条(登记政策)
便利社会企业章程备案,修订发布社会企业章程参考范本。放宽成都市社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社会企业”字样作为经营特点表述。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其以集群注册方式、住所申报方式办理企业登记。支持成都市社会企业在办公场所、网站平台以及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社会企业标识。
第十八条(金融政策)
推进税务机关纳税信用信息依托成都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有序向金融机构共享使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纳税守信、经营状态良好的社会企业提供“税金贷”等信用金融产品,提升社会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支持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探索提供社会企业挂牌展示、融资等资本市场服务。将社会企业纳入新经济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对属于我市新经济形态范围,且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企业、社会企业项目,按照新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财税政策)
落实财税及行业支持政策,指导各区(市)县因地制宜,以社会企业实际经济贡献作为参照值,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企业给予扶持。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关注社会企业,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社会企业应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科技型、农业创新型或现代服务业  社会企业按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政府购买)
加大政府购买社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以市场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将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相关领域的政府采购项目面向社会企业公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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