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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11-02 | 331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章评审认定

第六条(制度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建立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制度。按照党委政府引导、政社合作的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设立评审认定办公室具体实施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对象)
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对象为成都市观察社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成都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且办理社会企业章程备案的公司制企业为成都市观察社会企业。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主体类型。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宗旨声明。公司章程应清晰载明具体社会目标(使命)、拟解决的社会问题、商业模式等。
(三)经营情况。连续从事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专职受薪人数一般不低于3人。
(四)信用状况。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申报纳税。
第九条(认定标准)
结合成都实际并参照行业标准制定成都市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党建工作、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情况是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申请方式)
成都市观察社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机构”)通过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申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步信用核查。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属地管辖原则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信用核查。
(三)审查。评审认定办公室采取资料审查、实地考察、创始人访谈等方式对通过初步信用核查的机构进行审查。
(四)信用核查。市市场监管局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就审查合格的机构进行信用核查。
(五)专家评审。评审认定办公室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信用核查合格的机构进行专家评审。
(六)评审认定公示。评审认定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七)异议核查。评审认定办公室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公示机构进行核查。
(八)评审认定公告。市市场监管局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属实的机构,发布成都市社会企业认定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
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https://credit.chengdu.gov.cn/)设置“社会企业名录”,对成都市社会企业进行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有效时间)
成都市社会企业资格自评审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成都市社会企业应向成都市社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或经复审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社会企业称号及专用标识,不再享受社会企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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