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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11-30 | 2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城市经济的重要基础、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创新创业的重要动力、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产业规模迈上万亿台阶,民间投资规模达到8000亿元以上,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300万户以上,本土民营企业首次进入“世界500强”,10户以上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10户以上新兴企业成为“独角兽”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创新体系更加健全、产业结构更加合理、社会贡献更加突出,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税费成本。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类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模式的范围,探索实施申报环节减免税提醒。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积极争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进一步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降低报建成本,实行分类征收,按实际报建面积分期核缴。推行以政府购买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5%调整为最高3%,对信用优秀民营企业实施免缴,良好民营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不高于1000万元。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

(二)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推动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支持,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应享受权益。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等政策,允许企业在规定基数5%至12%范围内实行差异化配缴。简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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