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市科技局起草了《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30天(7月11日至8月9日),请于2022年8月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社发科。
联系人:曾勇、夏钰
邮 箱:1932909053@qq.com
联系电话:0833-2443331
附件: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1日
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乐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培训推广、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经费预算、资金拨付,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是创新券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和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发放、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签约入驻我市登记注册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