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四川省内注册,具备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相关科技服务能力,并经审核能按时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形式和标准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创新券每年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创新券有效期内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单项购买服务合同实际支出总金额的50%予以兑现。创新主体中企业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8万元,团队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5万元,个人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进行安排,兑付完财政预算金额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请与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申请
(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均依托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cxq.scstl.org)(以下称为“省平台”)运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省平台注册,填写相关资料和创新券申领表,并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三)科技服务机构登录省平台注册备案,填写相关资料,发布相关服务信息,并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四)管理服务中心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平台向创新主体申请者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
(一)创新主体在省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创新券平台。
(三)管理服务中心对服务合同(服务确认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为创新主体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创新主体按照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及创新券(电子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兑付及奖补
(一)创新主体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
(二)完成服务后,创新主体将兑付相关材料上传到省平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料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创新主体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每半年将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券兑现额度进行汇总后报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