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科技创新券兑现名单、额度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应款项给予兑付。
(四)科技服务机构凭创新券向省平台申请省级奖补,按不超过上一年服务合同总额的15%进行奖补。
第六章 兑现周期和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
第十七条 创新主体提交的创新券兑现证明材料包括:
(一)《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兑现审批表》;
(二)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申请省级奖补时提交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30日后实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