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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7-11 | 23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市科技局起草了《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30天(7月11日至8月9日),请于2022年8月9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社发科。

联系人:曾勇、夏钰

邮  箱:1932909053@qq.com

联系电话:0833-2443331

附件: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11日



乐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精神,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助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规范开展我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乐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培训推广、协调监督、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创新券的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新券的经费预算、资金拨付,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乐山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是创新券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协调服务,以及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和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发放、兑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签约入驻我市登记注册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第七条 在四川省内注册,具备提供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相关科技服务能力,并经审核能按时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八条 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使用形式和标准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十条  创新券每年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创新券有效期内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单项购买服务合同实际支出总金额的50%予以兑现。创新主体中企业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8万元,团队单户每年额度不超过5万元,个人每人每年额度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券实行总额控制,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进行安排,兑付完财政预算金额后不再受理。

第五章  申请与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申请

(一)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等工作均依托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cxq.scstl.org)(以下称为“省平台”)运行。

(二)创新主体登录省平台注册,填写相关资料和创新券申领表,并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三)科技服务机构登录省平台注册备案,填写相关资料,发布相关服务信息,并提交管理服务中心。

(四)管理服务中心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平台向创新主体申请者发放创新券(电子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

(一)创新主体在省平台上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产品并提出购买申请。

(二)科技服务机构与创新主体在线下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后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将服务合同书上传至创新券平台。

(三)管理服务中心对服务合同(服务确认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为创新主体提供相应科技服务。

(四)服务完成后,创新主体按照服务合同书(服务确认书)向科技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及创新券(电子券)。

第十五条 创新券的兑付及奖补

(一)创新主体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

(二)完成服务后,创新主体将兑付相关材料上传到省平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料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创新主体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每半年将评审通过的科技创新券兑现额度进行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对科技创新券兑现名单、额度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应款项给予兑付。

(四)科技服务机构凭创新券向省平台申请省级奖补,按不超过上一年服务合同总额的15%进行奖补。

第六章  兑现周期和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

第十七条  创新主体提交的创新券兑现证明材料包括:

(一)《乐山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兑现审批表》;

(二)创新主体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复印件,提交时要审查服务合同书原件;

(三)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申请省级奖补时提交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七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创新券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补助资金支持,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30日后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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