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2-1.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2.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汇总表
附件2-1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 (盖章) |
企业地址(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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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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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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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负责人 |
| 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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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 |
| 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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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模以上企业 | 是□否□ |
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 | 上第1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 上第2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 新增研发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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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中的研发投入(规上) | 上第1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 上第2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 新增研发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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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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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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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奖补 企业 承诺 | 承诺: 企业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我公司符合眉山市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申请了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事项属实、数据准确,无虚假现象。如通过审核并获得奖补资金,保证按照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