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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实施细则》等6个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6-24 | 7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备注:表中填写的销售收入和从业人数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附件2

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研发投入实现增长,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计算依据和补助标准

(一)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三)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新增部分5%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眉山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2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上企业同时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上2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企业首次入统则只提供上年度报表。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复审。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

(四)资质复核。复审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五)审定。结合资质复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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