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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实施细则》等6个后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6-24 | 70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眉山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眉府发〔2021〕20号),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激发创新活力,我局制定了《眉山市激励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创新发展后补助实施细则》、《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实施细则》、《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实施细则》、《眉山市支持融资贴息后补助实施细则》、《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1.《眉山市激励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创新发展后补助实施细则》

2. 《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3. 《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实施细则》

4. 《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实施细则》

5. 《眉山市支持融资贴息后补助实施细则》

6.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实施细则》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8日

附件下载.doc

附件1

眉山市激励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创新发展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一)对新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不予资金奖励:

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2.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3.发生重大银行信贷违约或互助联保关联企业发生信贷违约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三、申报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二)科技部或科技厅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三)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四)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五)其他材料(如安评、环评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复审。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

(四)资质复核。复审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两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五)审定。结合资质复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1-1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1-2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1-1

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内容


开户银行


账号(财务章)


申请奖励金额

(单位:元)

大写:


小写:


申报

单位

承诺

             企业(公司)郑重承诺: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近两年以来在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较大事故;若有虚报瞒报,公司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园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申报通知中不允许推荐的情况,同意推荐。(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问题,不同意推荐)

            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附件1-2

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全称) 


单位所处行政区域


是否三证合一

□是

统一社会信息代码


£否

组织机构代码


认定类别

£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

£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


联系人


手机号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


企业认定前一年度

销售收入


企业认定前一年度

税后利润


发证日期


企业认定当年度

销售收入


企业认定当年度

税后利润


企业认定前一年度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通过认定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重大质量事故情况

(若存在,是否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认定后是否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若存在,是否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近期是否存在银行信贷违约或互助联保关联企业信贷违约问题(若发生,请说明具体处理情况)


 

本申请表上填写的有关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园区科技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申报通知中不允许推荐的情况,同意推荐。(已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问题,不同意推荐)

 

          科技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表中填写的销售收入和从业人数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一致。

附件2

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研发投入实现增长,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计算依据和补助标准

(一)企业补助以核算周期次年度和核算周期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三)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长1000万元以下,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新增部分5%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

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眉山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2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上企业同时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上2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如企业首次入统则只提供上年度报表。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初审。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复审。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

(四)资质复核。复审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活动数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四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五)审定。结合资质复核情况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2-1.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2.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汇总表

 

 

 

 

附件2-1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注册地)


企业属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报负责人


联系手机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手机


是否规模以上企业

是□否□

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

上第1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上第2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新增研发投入(万元)




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中的研发投入(规上)

上第1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上第2年度研发

投入(万元)

新增研发投入(万元)




单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报

奖补

企业

承诺

承诺: 企业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我公司符合眉山市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条件,申请了研发投入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事项属实、数据准确,无虚假现象。如通过审核并获得奖补资金,保证按照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相关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附件2-2

___年度眉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报税务研发投入数

报统计研发投入数

核定企业享受研发财政奖补资金数

上第1年度

上第2年度

上第1年度

上第2年度





























































合计



附件3

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一)对主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人员(团队),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对主研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科研人员(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主研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是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或(团队)个人,上年度获得的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三、申报材料

(一)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科学技术奖励公告文件、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成果完成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拨付给团队(个人)。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励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3-1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申报书

 

 

 

 

 

 

 

 

 

 

 

 

 

附件3-1

眉山市支持科学技术奖后补助申报书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制

申请单位(全称)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内容


开户银行


账号(财务章)


申报单位承诺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盖章:(鲜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金额

(单位:元)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1.经审核,截止申报时,该申报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3.申报企业(单位)与本申报表申报项目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4.同意推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获奖内容需注明获奖项目名称、获奖年度、层次、等级。

 

 

 

 

 

 

 

 

 

附件4

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一)新获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研发平台,奖励标准如下:

1. 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300万元奖励。

2. 在眉设立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奖励300万元。

3. 获得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如下:

1. 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奖励。

2. 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奖励。

(三)围绕“1+3”等产业新组建研究院,对建成运营且研发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20人以上、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备投入2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单位。

三、申报资料

(一)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的,由依托单位或运营单位申请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奖补资金申报书(见附件);

2. 科技部或省科技厅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3.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科技企业孵化器营业执照或非企业法人证书;

4.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报告;

5. 发展规划。

(二)申报研究院资金支持的,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院校参与、市场运作”原则,原则上研究院由企业牵头设立,开展市场化运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申报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申报书;

2. 单位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研发设备投入、固定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等内容);

4. 研究院建设发展现状、规划。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或专家评审,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奖励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4-1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申报书

 

 

                                           


附件4-1

 

眉山市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后补助申报书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制

 

 

申请单位

(全称)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内容


开户银行


账号(财务章)


申请奖励金额

(单位:元)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申报单位承诺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盖章:(鲜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相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1. 经审核,截止申报时,该申报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 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3. 申报企业(单位)与本申报表申报项目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4. 同意推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获奖内容需注明创新平台名称、获批年度、层次、等级。

附件5

眉山市支持融资贴息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对科技企业通过债权、四川省“天府科创贷”等融资方式,引进资金用于“1+3”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补助。

二、支持对象

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通过债权或“天府科创贷”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结清贷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结清贷款时间为申报通知发布时上月月末。

三、支持方式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贷款协议签订时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

四、申报资料

(一)《眉山市科创企业融资贴息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二)有银行签章的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凭证)、付息凭证、贷款结清凭证。

(三)贷款资金用于“1+3”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1. 项目立项书(含单位内部立项)。

2. 贷款资金用于科技支出相关证明。(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技术开发合同等)。

3. 项目科技产出情况(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评价、新产品认定、标准制定、销售收入证明等)。

五、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组织进行复审、专家评审,提出奖励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5-1 眉山市科技型企业债权融资贴息补助申报书

 

 

 

 

 

 

 


附件5-1

 

 

 

眉山市科技型企业债权融资贴息补助

申报书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制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注册地


 

注册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 万 元 )


通讯地址


开户行


账号


企  业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债权融资情况

 

 

 

 

银行贷款金额 ( 万元)  

  ( 多笔贷款 , 分笔填写)

金额 ( 万元)

贷款期限 ( 月 )











所获融资资金

使用情况简介 

(不超过300字 )


企业近三年及未来两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年度

主 营 收 入

利润总额

缴税总额

新增就业人员





 年









年 (预测 )





年 (预测 )





所属行业

(领域 )

先进材料

所处阶段

□初创期 □成长期 □成熟期 □转型期

 

 

 

 

 

 

 

 

 

 

 

 

 

 

 

 

 

核心技术

水平

企 业 简 介

( 主要产品或 技 术 , 人才 队 伍 , 运营 管 理 , 企业 发 展 等 简介

(800 字 内 )


成果形式

专利 (  )   技术标准 (  )   认证、许可 (  )   新工艺 (  )

新装置 (  ) 新材料 (  )    论文专著 (  )   其他 (  )

知识产权

发明专利授权___项,发明专利受理____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___项,实用新型专利受理___项。

技 术 标 准

 制 定

国际标准___项,国家、行业标准___项,地方、企业标准___项

 

许可 、认证

新药证书__项,新品种审定证书___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___项, 新药临床批件__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证明__件,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许可__件


论文专著

公开发表____篇,引用___次,出版专著___部

其他(奖励、 奖 项 、 荣 誉 等 )


 

承担国家或  省 、 市的科研 项 目

项目名称

立项编号

执行期

项目来源













 

 

 

 

 

 

 

 

 

 

 

附件6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一)对市内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实现本地转化项目,三年内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

(二)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在眉转化,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二)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在眉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三、申报资料。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

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一类)(见附件1);

2. 成果知识产权证明、成果获奖证明;

3. 单位近3年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

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二类)(见附件2);

2. 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证明文件;

3. 成果知识产权证明、转化协议。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6-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一类)

     6-2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二类)

 

 

附件6-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

(第一类)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制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全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R&D人员数


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成果名称

£主研      □引进

获奖成果名称: 

获奖(引进)时间:

转化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产学研合作


合作单位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筹:      财政资金:

项目产出

(近3年)

项目累计产值/销售收入(万元)


项目累计利税

(万元)


知识产权(件)


标准制定(项)


新产品(个)


技术水平


申请奖励金额(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财务章)


申报单位承诺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申报企业(单位)盖章:(鲜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1.经审核,截止申报时,该申报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3.申报企业(单位)与本申报表申报项目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4.同意推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2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

(第二类)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制

 

 

申请单位

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名称(盖章)


备案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名称


转化科技成果名称

转化成果1:

转化项目起止时间:

转化成果2:

转化项目起止时间:

.......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自筹:      财政资金:

项目总产出

 

项目累计产值/销售收入(万元)


项目累计利税

(万元)


知识产权(件)


标准制定(项)


新产品(个)


技术水平


申请奖励金额(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


账号(财务章)


申报单位承诺

(单位名称)郑重承诺:此次申报XXX年眉山市《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项目名称)类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在认真阅读理解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细则、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按程序和规定编制的;我公司(单位)承诺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涉及的相关内容和相关数据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愿意承担由申报内容失实及违规分配、使用经费等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盖章:(鲜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1. 经审核,截止申报时,该申报企业(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 该项目符合申报要求,申报材料齐全、规范;

3. 申报企业(单位)与本申报表申报项目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4. 同意推荐。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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