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补事项及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对奖补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奖补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奖补政策的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奖补资金以及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6-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一类)
6-2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二类)
附件6-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
(第一类)
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