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类别及标准
(一)对市内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实现本地转化项目,三年内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
(二)对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本地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
二、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近三年主研获得(引进)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的重大创新成果且在眉转化,累计新增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二)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在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创新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且联合科研院所优势学科,在眉转化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三、申报资料。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第一类科技成果转化
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一类)(见附件1);
2. 成果知识产权证明、成果获奖证明;
3. 单位近3年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二)第二类科技成果转化
1. 眉山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书(第二类)(见附件2);
2. 新备案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证明文件;
3. 成果知识产权证明、转化协议。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