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
(一)转化项目
1.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技术水平、投入转化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分(综合得分=网评得分×60%+考察得分×40%),分A(优秀,综合得分≥80分)、B(良好,综合得分<80分且≥70分)、C(较好,综合得分<70分且≥60分)三类进行补助。A类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B类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C类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一般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技术水平、投入转化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分(综合得分=网评得分×60%+考察得分×40%),分A(优秀,综合得分≥80分)、B(良好,综合得分<80分且≥70 分)、C(较好,综合得分<70 分且≥60分)三类进行补助。A类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B类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C类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平台项目: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分,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分重大平台项目、重点平台项目和一般平台项目进行后补助,重大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10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实施
第十四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根据泸州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项目范围、申报时间和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求和渠道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单位)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管理制度;
4.企业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申报时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专项材料:
1.转化项目:
(1)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报书;
(2)项目经济效益(包括上年新增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项目成果转化投入资金决算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经济效益的相关佐证资料。
(3)项目所转化的科技成果证书及材料复印件,包括授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新药证书、新品种审定证书、重点新产品证书或文件、科技获奖证书及科技成果评价报告、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入股合同或技术入股证书、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合同等,其中技术交易合同须经登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