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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5-05 | 46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经济转型发展的核心动力,推动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要求,结合泸州市科技创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委托或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议项目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泸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泸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划拨,参与项目立项评审考察,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属引导性的财政资助资金,实行后补助资助方式。

(一)对转化项目实行事后立项后补助,即企业建设单位先自筹资金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化成功并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报书,经专家评审、考察后,择优给予资金补助,不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

(二)对平台项目实行事后立项后补助,即平台建设单位根据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成功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经专家评审、考察后,择优给予资金补助,不再签订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验收,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用于开展平台后续的运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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