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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5-05 | 4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4)项目成果转化情况的其它材料。包括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材料复印件,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需提供环保合格报告复印件,产品的权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用户意见报告,产品(技术)获奖证书,技术标准等。

2.平台项目:

(1)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项目后补助申报书;

(2)平台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决算的专项审计报告;

(3)平台项目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需将原件提交推荐单位核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和财务纠纷,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指各区(园区)科技与财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和人才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受理项目申报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料按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和人才局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考察,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建议名单,并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支持项目明细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平台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把已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产业化示范或推广,从而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通过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技术服务成效。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引导撬动作用,鼓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力度,加强对项目的资金配套支持。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强化项目资金绩效监控、管理和评价。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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