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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泸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5-05 | 4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区(园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挖掘项目、组织申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支持范围: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白酒(食品)、电子信息(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现代医药、能源化工、纺织新材料和绿色建材等重点工业产业成果转化,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提升发展。

第十一条  申报转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泸州市境内(扩权县除外)企业,企业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应是近5年内企业自主研发、委托或合作开发获得的科技成果(生物医药成果可放宽至8年),以及企业通过技术交易购买或技术入股获得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且知识产权明晰。具体形式包括: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或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或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三)科技成果经企业在泸州转化应用后,已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上年该项成果产品(技术)新增营业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新增利税500万元(含)以上;一般项目上年该项成果产品(技术)新增营业收入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新增利税50万元(含)以上。

(四)重点项目企业投入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应超过500万元(不含生产性成本);一般项目企业投入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应超过100万元(不含生产性成本),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泸州市境内(扩权县除外)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有与目标任务相当的工作基础,单位运营正常、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平台项目须是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或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且有明确、量化的目标任务,社会效益良好。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分重大平台项目、重点平台项目和一般平台项目,其中重大平台项目建设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重点平台项目建设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建设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落户泸州,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其中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泸州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上年度促成泸州技术转移项目成交数不少于2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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