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如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工作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医院管理,严重违纪违规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享受激励待遇的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津英卫生人才工作制度,关心关爱津英卫生人才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新津县卫生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新人才〔2019〕5号)废止。原文件有效期内未执行完毕的人员相关待遇,继续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