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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4-18 | 2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府发〔2022〕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此文有删减)


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2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至3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

(四)扩大投资创造就业。发挥成南达万高铁、四川时代等700个省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依托省重点推进项目力争创造就业岗位50万个以上。加大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资金的15%。(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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