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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05-12 | 2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府发〔2022〕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精神,更大力度推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起点改革、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贸易便利度

(一)开展进口贸易创新,加快建设四川天府新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扩大“两段准入”海关监管模式应用范围。落实贸易新业态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自贸试验区内“跨境电商+极速配送”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发展离岸贸易。积极向上对接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研究论证工作。支持银行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开展真实合规离岸贸易业务企业提供贸易结算便利。(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出台支持保税维修发展政策,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开展航空等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责任单位:商务厅牵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药产品进口便利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争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试点。支持成都口岸创建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对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范围的进口医疗器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免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件验核及法定检验。加快进出境特殊物品“关地协同”等监管新模式复制推广和改革创新。(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投资便利度

(五)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利用川港、川澳合作会议机制,推动旅游业开放合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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