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的需求应聚焦宜宾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
(二)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国内外高校 、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 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 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 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应符合我市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或公益性需求,辐射带动效应显著,能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完成小试,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项。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应是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成熟科技成果,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宜宾市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宜宾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宜宾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发榜。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的创新联合体 (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