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其余60%在项目通过验收暨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协议经费总额的40%。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
第十五条 揭榜制项目不得更换发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结题或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严肃处理弄虚做假等违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虚假揭榜、不有效履行揭榜义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宜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