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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3-29 | 17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宜府办发﹝201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8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2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5名)。

第七条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20万元、5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10万元、2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奖金。

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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