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8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2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5名)。
第七条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20万元、5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10万元、2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奖金。
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