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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3-29 | 1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宜府办发﹝201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范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宾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设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组织奖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宜宾市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个人奖授予在本市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宜宾工匠授予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且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个人奖和宜宾工匠),每两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选表彰市长质量奖不超过8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3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3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2个(其中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2名、宜宾工匠不超过5名)。

第七条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20万元、5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和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10万元、2万元奖金;首次获得宜宾工匠和宜宾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奖金。

曾经获得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予以奖金奖励。

第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

(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评委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含3名)单数的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质监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是市长质量奖的推荐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六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在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企业经营异常或者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个人奖:

(一)所属的部门近3年有重大的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个人近3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前,由评委办在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发布评选公告,并向省质量强省办报告启动情况。

第十八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推荐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推荐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需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委办。

第二十条评委办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由评审组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二条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未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的,由组织自主选择评委办推荐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评委办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通过材料评审的,评审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的负责人应就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对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应当根据材料评审情况、现场评审报告和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委办根据评审组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并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请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六条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评委办提交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获奖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宜宾日报或宜宾晚报、宜宾新闻网、宜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评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公示期内未受到异议和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和奖励情况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三十条获奖组织、个人应当积极向社会推广除涉及商业机密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带动本市质量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评委办: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国家、行业、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由评委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个人,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评委办工作人员和评审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为申报者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表彰评选的人员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六条对在评定过程中违规违纪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9月30日发布的《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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