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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8-03-29 | 17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

(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评委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含3名)单数的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质监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是市长质量奖的推荐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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