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评审组的综合评审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建议名单;
(四)调查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个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评委办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在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含3名)单数的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市、县(区)质监局,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是市长质量奖的推荐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
(二)宣传、推广获奖组织、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本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强,质量工作中成绩显著,得到所在单位和社会高度认可;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经验,为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宜宾工匠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生产一线的实用技能人才;
(二)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