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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宜宾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03-15 | 1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创新科技管理组织模式和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宜宾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通过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30日(3月15日至4月14日),请于2022年4月14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资源配置与科技监督科。

联系人:艾龙翔

联系电话:0831-8228140

邮  箱:359333087@qq.com

附件:《宜宾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宜宾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创新科技管理组织模式和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解决我市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揭榜挂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揭榜制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揭榜,引导有能力的创新主体通过“揭榜挂帅”方式承担特定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的新型科技计划项目。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约定实施,资金投入以企业和社会为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旨在调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等社会创新力量,实现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揭榜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揭榜制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揭榜制项目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揭榜制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

主要由市内企业提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或科研需求,通过市科技局发榜后,由境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创新主体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

主要由国内外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创新主体提出转化需求,通过市科技局发榜后,由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的创新联合体进行揭榜转化。

第五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是提出技术需求的单位,应为在宜宾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需求应聚焦宜宾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

(二)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国内外高校 、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 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 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 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应符合我市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或公益性需求,辐射带动效应显著,能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完成小试,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奖项。

第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应是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成熟科技成果,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宜宾市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宜宾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宜宾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发榜。

第九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需求和应用场景的企业或由其牵头的创新联合体 (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

第十条 对事关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长远需要,以及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由市科技局作为发榜方直接发布榜单,产学研单位揭榜实施。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揭榜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榜单发布、揭榜申报、评审遴选、揭榜公示、项目立项、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布需求征集通知,发榜方填报揭榜制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发榜方申报的揭榜制项目需求,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我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

(三)榜单发布。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有关发榜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

(五)评审遴选。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

(六)揭榜公示。市科技局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揭榜方建议名单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七)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制项目及资金预算建议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八)协议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发榜方、揭榜方和市科技局签订正式揭榜协议,协议签订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九)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揭榜制项目负责人不受资历、年龄、限项等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限制。技术攻关类项目实施主要由发榜方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

(十)绩效评价。按照项目申报书考核目标和签订的协议内容执行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验收等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以需求方最终认可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另一方则自动淘汰。原则上每个项目参与“赛马制”的揭榜方不超过2家。

第十三条 揭榜制项目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科技局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揭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核定项目经费总额,根据财政经费预算予以支持。市财政经费拨付给项目主要出资方:技术攻关类项目经费拨付到需求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经费拨付到揭榜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财政科技经费“包干制”。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其余60%在项目通过验收暨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协议经费总额的40%。发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证之一。

第十五条 揭榜制项目不得更换发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结题或终止。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酌情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严肃处理弄虚做假等违规行为。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虚假揭榜、不有效履行揭榜义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宜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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