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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征求《攀枝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布时间:2022-03-02 | 2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及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机关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一条  县(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宣传、民族宗教、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教体、妇联、残联等市级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

  具体评审方案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制定。

  第十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经过以下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对应专业,对进入评审程序的人选名单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初评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当经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实地调查和现场答辩环节。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传承人应当配合完善档案资料。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年度评估情况等。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数字化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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