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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1-11-08 | 18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经信局(经科局、科经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府发〔2017〕40号)的要求,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市科技局制定了《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

 

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按照《内江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凡经内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且获得内江市市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三条 验收原则。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组织机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市科技局也可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作为验收的组织机构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要求。项目验收和财务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主动完成验收准备,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时、真实、完整报送验收纸质材料,验收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3个月内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六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事项;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及应用效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三)项目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项目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第七条 验收专家。验收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须是内江市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且为单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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