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毕业生清单加盖培养单位公章,职称证书等。
项目销售收入证明材料:销售发票清单。清单上需列销售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时间、产品名称、购买单位、不含税销售金额。验收材料装订时不再提供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十)财务资料要求(以下财务资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专用章):
1.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2.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收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
3.项目需提交单笔支出5000元(含)以上的报销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
4.项目执行中经费支出有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及批复意见复印件;
5.50万(含)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账、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在单位财务软件系统内直接打印,不能导出打印。
7.验收时需提供所有与项目相关财务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财务信息严重失真;
2.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3.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指标未完成;
4.专项经费未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5.非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即项目验收技术评分表评分低于70分或项目验收财务评分表评分低于70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整改。
对项目验收过程,专家提出有整改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重新提交整改材料报告,再进行验收复核。专家提出整改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监管执行。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的,按规定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