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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支持航天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9-08 | 1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抢抓航天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培育全市航天产业发展新动能,增强航天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建设具备全国影响力的航天产业集群发展承载地。结合简阳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统计关系在简阳市产业功能区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航天产业类企业。

第二条 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材料、核心电子元器件、运载火箭、地面设备、卫星研制、卫星应用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 资金筹措。设立不低于 5 亿元的航天产业专项资金和 20 亿元的航天产业基金集群,用于支持航天产业发展。


第二章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第四条 降低企业厂房及办公场所租赁成本。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运营。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第1-3 年租金给予 100%补助,第 4-6 年租金给予 50%补助。若符合本政策第一条相关规定,但办公场地在简阳市外的卫星运营服务企业,仍可享受本条租金补助。

第五条 优先保障航天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航天产业类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照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章 全力做好企业培育

第六条 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建成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从投产次月起,第 1-3 年奖励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4%给予奖励; 年销售收入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4.5%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7.5%给予奖励。第 4-6 年奖励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2.3%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3.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第 1-3 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第 4-6 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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