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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支持航天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9-08 | 2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抢抓航天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培育全市航天产业发展新动能,增强航天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建设具备全国影响力的航天产业集群发展承载地。结合简阳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统计关系在简阳市产业功能区范围内,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航天产业类企业。

第二条 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材料、核心电子元器件、运载火箭、地面设备、卫星研制、卫星应用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 资金筹措。设立不低于 5 亿元的航天产业专项资金和 20 亿元的航天产业基金集群,用于支持航天产业发展。


第二章 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第四条 降低企业厂房及办公场所租赁成本。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运营。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条件的,第1-3 年租金给予 100%补助,第 4-6 年租金给予 50%补助。若符合本政策第一条相关规定,但办公场地在简阳市外的卫星运营服务企业,仍可享受本条租金补助。

第五条 优先保障航天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航天产业类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照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因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新增的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三章 全力做好企业培育

第六条 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建成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条件后,从投产次月起,第 1-3 年奖励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4%给予奖励; 年销售收入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4.5%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7.5%给予奖励。第 4-6 年奖励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含)-3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2.3%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 10 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3.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第 1-3 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第 4-6 年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的 60%。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商业航天发射业务。对本地生产的火箭和卫星直接发射或带险销售产生的保费给予 50%补助,单支火箭或单颗卫星最高补助 200 万元。

第四章 大力开展金融扶持

第八条 统筹航天产业基金,对初创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单户企业原则上最高 1000 万元。

第九条 对已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统筹辖内各种基金资源,给予最高不超过企业上轮获得最高单个投资机构投资额度的资金跟投。

 

第五章 推动集群成链发展

第十条 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并鼓励科技资源共享。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企业等在简阳建立面向本市航天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实验、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开放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经成都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对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给予 30%补助,最高 15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卫星应用企业在本地示范推广。鼓励和支持简阳市内非关联企业采购卫星应用服务,按首次业务成交合同金额的 5%,给予采购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行业交流合作。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航天产业企业作为主要举办方或承办方,开展省级以上行业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 50%给予扶持,年度累计最高 200 万元;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每次 50%的参展补助,年度累计最高 100 万元。

第六章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对经认定取得省级及以上重大成果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最高 3000 万元补助;对签约引进航天产业领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开展研发并取得国家级重大成果的企业,按实际研发投入的 30%,给予最高 5000 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简阳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照建设经费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资助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参与制修订标准。对主导制定航天领域国 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修订航天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人才扶持

第十七条 对年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以其薪资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为基数,第 1-3 年按 100%给予奖励,第 4-6 年按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兑现给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机构)须承诺 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金、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由工

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明确具体标准、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后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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