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才扶持
第十七条 对年收入超过 50 万元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以其薪资个人所得对地方经济贡献实得部分为基数,第 1-3 年按 100%给予奖励,第 4-6 年按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兑现给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支持的企业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支持对象依法自行承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机构)须承诺 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金、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如发生虚假投资或其他骗取补贴奖励行为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骗取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上述各项政策措施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由工
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明确具体标准、申报、审核、审批、拨付流程等内容,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后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