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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蒲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蒲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03-18 | 2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资本在文创旅游产业园区或融合发展示范村内新(改)建道路、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按项目建设资金的30%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国家AAA级以上开放式旅游景区、成都市AAA级林盘景区,其游客中心(游客服务点)的旅游咨询、讲解投诉、购物场所、游客休憩、厕所、医疗保障、安全管理等配套服务、设施运维情况良好的,通过竞争性立项给予运营主体年度5—10万元的补助。

(七)加强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文创旅游的小微企业和经营业主提供文创旅游贷款,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要发展项目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贴息金额为按基准利率计算的上一年贷款利息的50%,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八)鼓励办节办会办赛事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文创旅游园区、融合发展示范村、企业、合作社、协会等承办各种文化交流、旅游节会、会展论坛、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文化创意设计、展览等文创活动,根据活动层级与影响力,通过竞争性立项,按照承办资金的10%—30%,给予每个节会承办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县财政局是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县文体旅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法。县文体旅局负责对评审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每年两次),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或组织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涉及大额度资金的奖励补助,按县政府常务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各使用文创旅游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在使用资金的次年年初(1月底前),向县文体旅局报告文创旅游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由县文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及相关专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现场检查、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确保文创旅游发展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文创旅游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文创旅游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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