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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蒲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蒲江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03-18 | 2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8日


蒲江县促进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蒲江县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具有蒲江特色的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链,建设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天府旅游名县,着力培育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助力成都建设“三城三都”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化创意和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结合蒲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蒲江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且注册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蒲江县的文创旅游企业。

第二条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

二、扶持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年增幅达到10%以上,用于扶持文创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500万以上。

第四条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文创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力支持,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支持我县文创旅游资金整合纳入县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创旅游产业,促进文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三、扶持办法

(一)引进文创旅游项目

第五条  新引进投资10亿元及以上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内完成建设,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通过发改立项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100亩以上的重大文创旅游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艺术家、创客、文创企业或者旅游专合组织保护利用林盘打造特色街区、发展文创旅游项目,经评审立项,对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利用农村宅基地、闲置资产、老旧建筑(院落)等的改建项目,按实际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包含住宿、停车场等功能完善的汽车旅馆、帐篷营地、房车营地、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不超过两年)完成建设,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创建文创旅游产业品牌

第九条  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基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国家级文创旅游产业品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评定为省、市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文化(文创、旅游)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等省级文创旅游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文旅消费新业态

第十一条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四川省五星级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和成都市主题旅游客栈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成都市A、AA、AAA级林盘景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向高升级的,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被评为成都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的,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规范经营的农家乐、乡村酒店、民宿开展提档升级,对实施专业规划设计,并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改造提升后达到乡村旅游“四改一提升”(改厨、改餐、改厕、改客房,提升服务水平)以及消防、环保、安全设施建设等标准的,按规划设计费的50%给予业主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实体书店创新发展,探索多种经营模式,与文创、旅游、商贸、互联网等融合,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创意生活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开放性文化体验消费空间,按当年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实体书店参与“书香成都”建设,开展各种引领文化风尚的全民阅读公益活动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为一项活动实际发生额的50%,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发展夜间文旅经济,开发定期运营的夜间剧场、音乐驿站,开展夜间专题演出、民俗风情表演活动(含非遗活态传承活动等),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给予开发主体年度5—1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打造特色街区和夜间经济示范点,对主题旅游目的地、非遗文化体验点、文创旅游伴手礼商店、特色餐饮店、实体书店、博物馆等开展夜间延时服务并形成常态,按照运营情况、接待游客数量、带动效益等,给予年度1—5万元奖励。

(四)研发文创旅游商品

第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推出文创旅游商品,并进行了版权登记的,通过竞争性立项,按照项目开发资金的50%给予开发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八条  加大文创旅游商品研发与品牌推介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重大奖项的文创旅游商品等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获批发明专利、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根据影响层级和品牌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开发客源市场

第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到蒲江旅游年度累计2000人次以上,在蒲江住宿1晚以上(含1晚),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到蒲江旅游年度累计2000人次以上,在蒲江住宿1晚以上(含1晚),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六)强化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文创旅游产业项目,加大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对利用老旧厂房及其他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用于从事众创空间、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资本在文创旅游产业园区或融合发展示范村内新(改)建道路、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旅游厕所、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按项目建设资金的30%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国家AAA级以上开放式旅游景区、成都市AAA级林盘景区,其游客中心(游客服务点)的旅游咨询、讲解投诉、购物场所、游客休憩、厕所、医疗保障、安全管理等配套服务、设施运维情况良好的,通过竞争性立项给予运营主体年度5—10万元的补助。

(七)加强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文创旅游的小微企业和经营业主提供文创旅游贷款,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要发展项目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贴息金额为按基准利率计算的上一年贷款利息的50%,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八)鼓励办节办会办赛事

第二十四条  支持文创旅游园区、融合发展示范村、企业、合作社、协会等承办各种文化交流、旅游节会、会展论坛、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文化创意设计、展览等文创活动,根据活动层级与影响力,通过竞争性立项,按照承办资金的10%—30%,给予每个节会承办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附则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县财政局是文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县文体旅局是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法。县文体旅局负责对评审项目进行收集和初步审查(每年两次),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或组织专家、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科学公正评审。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涉及大额度资金的奖励补助,按县政府常务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定的决策程序和相关制度执行。各使用文创旅游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在使用资金的次年年初(1月底前),向县文体旅局报告文创旅游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由县文体旅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及相关专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调研、现场检查、全面了解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确保文创旅游发展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文创旅游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文创旅游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与其他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县文体旅局负责解释;由县文体旅局根据本意见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从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和县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市和县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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