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文创旅游项目
第五条 新引进投资10亿元及以上重大文旅产业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不超过两年)内完成建设,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通过发改立项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100亩以上的重大文创旅游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艺术家、创客、文创企业或者旅游专合组织保护利用林盘打造特色街区、发展文创旅游项目,经评审立项,对利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利用农村宅基地、闲置资产、老旧建筑(院落)等的改建项目,按实际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包含住宿、停车场等功能完善的汽车旅馆、帐篷营地、房车营地、自驾车营地等项目,在约定建设周期内(不超过两年)完成建设,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创建文创旅游产业品牌
第九条 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基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国家级文创旅游产业品牌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评定为省、市文化(文创、旅游)产业示范园区(试验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文化(文创、旅游)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等省级文创旅游品牌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文旅消费新业态
第十一条 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四川省五星级农家乐、艺家乐、乡村酒店和成都市主题旅游客栈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成都市A、AA、AAA级林盘景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低向高升级的,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被评为成都市主题旅游目的地的,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