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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1-03-26 | 2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筛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和评估。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州科技局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商州财政后报州政府审批。州财政局、州科技局根据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管理的规定一并下达项目预算。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在收到州级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县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州级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州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金总额变动,由州科技局审查后报州财政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能减少。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等涉及项目牵头单位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调整。

(二)项目资金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资金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州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

(四)专项资金项目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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