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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1-03-26 | 2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各州级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了《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6日         


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规定,结合我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州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能力建设、科技示范推广、科技服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省、州制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凉山州境内注册或位于凉山州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突出原始创新和技术支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突出技术支撑,紧扣全州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州现代产业、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注重与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专利实施项目。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

(三)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创新主体作用。围绕战略资源、清洁能源、药品食品、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吸引地方、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技术创新项目的投资,引导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创新人才,形成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市场竞争力。

(四)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突出新技术研发应用,围绕我州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链。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着力推进品种培育引进、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大力推广“育企业、建基地、创品牌、强产业、富农户”发展模式,突出市场需求和产出效益,着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

(五)科技创人才培育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境)外高端人才,加强创新决策等软科学研究。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七)落实国家、省、州科技创新改革政策有关任务。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州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州科技局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州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州财政局下达预算;

4.会同州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推荐单位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级有关部门和州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为项目推荐单位,职责为: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州财政局、州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按规定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认真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含柔性引进境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或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10.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不包括“其他费用”)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11.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内部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管理办法,确定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境)外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开展技术指导发生的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可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

2.软科学、应用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项目专项资金不超过40%总额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由州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60%核定。

3.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4.项目涉及多家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八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等项目经批准可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试点办法由州科技局商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 州科技局牵头组织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项目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州级各有关部门、县市科技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州科技局和州财政局,其中,县(市)项目应由当地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州科技局和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筛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和评估。对拟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州科技局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商州财政后报州政府审批。州财政局、州科技局根据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管理的规定一并下达项目预算。县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在收到州级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及调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县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州级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州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金总额变动,由州科技局审查后报州财政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能减少。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单位名称变更、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等涉及项目牵头单位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调整。

(二)项目资金总额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资金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批准。

(三)项目资金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州科技局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项目人员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单位报推荐单位备案。

(四)专项资金项目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同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五)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经项目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退回。结题、终止实施、撤消变更等项目,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科技、财政部门和州级推荐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科技部门、州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州科技局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分类构建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县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州财政局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项目期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可同时开展工作,分别出具意见。专项资金项目应精简过程检查,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凡验收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州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州科技局对实施周期三年(含)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50万以上的项目组织中期评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任务、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结题或终止,经报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州科技局审批,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县级科技、财政部门和州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州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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