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6-10 | 2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鼓励创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对三年连续考核合格的,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补助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50万元,省级30万元;补助州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研发中心10万元。

第十一条 阿坝州应当为来州投资者提供以下金融服务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切实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股权融资。

(二)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运用再贷款等优惠政策进行支持。

(三)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节能减排及文化旅游开发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及时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牦牛、生猪、奶业等特色农牧产业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二条 由州行政审批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机制,为来州投资者开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并跟踪办结,为来州投资者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由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州级相关部门协助,不定期对省、州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消防等重大问题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联合审批会议由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召集,州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投资者参加。

第十四条 阿坝州应当建立招商项目评审及合同备案督办机制。

项目签约后,合同文本报同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备案。由州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州级相关部门对合同中政府承诺事项进行定期跟踪督办,推动承诺事项按时兑现。

外商投资(含港澳台)按照相关审查备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优惠执行。

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房地产开发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阿坝州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阿坝州人民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项目给予投资优惠特殊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由州、县(市)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州级“飞地园区”的奖补标准,可根据州内企业的补助情况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阿坝州实施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的项目,运营期间有环境、安全、财经、社会信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取消企业享受的奖励等优惠政策,由州、县(市)商务和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对当年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追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