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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6-10 | 2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市)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0%(含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20%(含20%)扶持。

(三)新创办并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模以上企业要求的,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市)财政按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比例补助企业。

(四)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旅游业、娱乐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按8%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4%扶持;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按1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6%扶持;年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按12%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8%扶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五)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市)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扶持。对六大重点工业(工业硅、铝、锂、铝箔、磁材、人工晶体)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和循环经济项目可再享受3年50%扶持。

(六)同年度经营所涉享受税种政策重复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总和。

(七)除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外,我州确认需鼓励的产业可实行先征后奖办法,即: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入库,后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统一由财政列支,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八)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四川省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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