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收取后,按收取金额的按50%返还,3层及以上的全额收取后全额返还。
(十)租用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地方分享部分达到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补贴20%。
第七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按照国家规定的阿坝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低价或者成本价执行:
1.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3000万元以上。
2.投资强度大于每亩150万元。
3.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大于1:2。
4.符合阿坝州鼓励投资领域。
项目投资意向达成后,由项目辖区政府牵头依法确定供地优惠方案。
(二)省级重点推进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级安排70%、地方配套30%。
(三)对省、州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包括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四)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五)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采取划拨土地用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六)新办物流、配送企业、光伏发电企业用地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1.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2.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