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盘活闲置厂房、物流仓库用于发展快递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4.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工业企业用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服务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第八条 来州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用电优惠政策:
(一)阿坝州内工业用电电价水平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70%执行。
(二)支持新建的氢燃料等新型电池、电解氢、绿色大数据中心三级及以上等级的大数据产业项目,且年用电量达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申请纳入全省用电输配电价、全水电直接交易等政策支持范围。
(三)支持符合阿坝州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政策和全省交易规则的新增用电企业(含存量企业单独装表的扩建产能)申请纳入全省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实施范围。水电消纳产业项目交易电量、电价按照全省年度交易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阿坝州应当为来州投资者提供以下科技支撑政策:
(一)鼓励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单位与州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联合申报项目,确保在州内实施,且能有效推动州内行业产业发展。鼓励州内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
(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技术研发中心。凡通过国家、省评审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研发补助;新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年优先给予10~20万元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支持。
(三)支持引进、研发高新技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十条 阿坝州应当为来州投资者提供以下人才服务政策:
(一)在州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定时,免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在相关年限上按规定给予一定缩减;在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州居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