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方式:将原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总建设规模一次性核缴,调整为按实际开工报建面积分期核缴。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028—38166137
(十二)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报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企业。
支持方式:
1. 缴存保证金的基础标准为项目合同金额的5%。
2. 上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3%;连续2年无欠薪的,新开工的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2%;连续3年无欠薪的,新开工项目保证金比例降低为1%。
3. 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产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可按照项目总投资金额5千万元以下缴纳50万元,5千万元—3亿元缴纳100万元,3亿元以上缴纳200万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4. 对以项目为单位缴存民工保证金的,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科室:建筑管理科、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咨询电话:028—38195965、028—38515026
二、降低用地成本
(十三)细分项目用地类别
支持方式:对市“3135”产业重点工业项目,根据规划条件和投资要求,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高过规定标准40%以上或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对应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项目营利性、非营利性。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其他服务设施用地的营利性项目,土地起始(叫)价可以低至宗地所在地其他服务设施基准地价的70%确定,竞得人自持房屋产权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建设非营利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四)拓宽工业用地使用方式
支持方式: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鼓励采取以租赁方式取得不超过20年的工业用地,到期后可申请续期,并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咨询电话:028—38168961
(十五)支持兴办现代服务业
支持方式: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其建设用地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科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