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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6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眉山市经济合作局 | 发布时间:2019-07-03 | 8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二)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三)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方式:针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民营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于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四)支持民营企业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

支持方式:

1.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科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8—12366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方式:

1.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眉山市限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标准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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